旅行指南
自2026年5月1日起,歐盟《數位服務法案》(DSA)補充條款正式生效,要求面向歐盟使用者營運的文旅類數位平台必須公開其中國供應商的範圍一至二碳排放數據。該政策直接影響智慧導覽終端、AR講解系統、景區雲端平台等中國文旅科技企業的出口服務鏈,文旅SaaS服務商、OTA平台及虛擬導覽平台等細分領域需高度關注。
自2026年5月1日起,歐盟《數位服務法案》(DSA)補充條款正式生效。該條款明確要求:面向歐盟使用者提供服務的文旅類數位平台(包括線上旅遊平台(OTA)、虛擬導覽平台、智慧景區SaaS服務商),須在其公開資訊中揭露所採購中國供應商的範圍一(Scope 1)和範圍二(Scope 2)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並同步提供經認可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核查聲明。該要求僅適用於向歐盟市場提供服務的平台型採購商及系統整合商,不直接約束中國境內供應商本身,但對其下游合作模式構成實質性傳導壓力。
此類企業作為直接面對歐盟監管義務的主體,需承擔數據揭露與合規驗證責任。影響主要體現在:採購合約中須新增碳數據獲取與傳遞條款;現有供應商管理體系需嵌入碳排放數據採集、存證與更新機制;平台對外資訊揭露頁面需增設可驗證的碳數據模組。
包括智慧導覽硬體廠商、AR/VR內容開發服務商、景區私有雲端平台開發商等。雖非法規直接適用對象,但因平台採購方將碳數據要求納入准入與續約條件,其產品交付流程中需補充碳核算支援能力。影響主要體現在:客戶盡調中新增碳管理能力問詢;投標文件需附基礎碳數據說明或核查路徑承諾;部分專案可能因無法配合揭露而喪失合作資格。
為文旅科技企業提供物流、認證、本地化部署及合規諮詢的服務商,將面臨新類型需求增長。影響主要體現在:原有ISO 14001或ISO 50001服務需延伸覆蓋範圍一至二碳盤查支援;需協助客戶對接歐盟認可的核查機構;部分服務商可能需拓展碳數據管理SaaS工具整合能力。
當前條款未明確界定「文旅類數位平台」的具體技術邊界(如是否涵蓋小程式、輕量級H5導覽頁)、第三方核查機構資質名錄及數據揭露顆粒度(如按產品線、按年度、按單個專案)。企業應持續追蹤歐盟委員會官網及歐洲標準化組織(CEN/CENELEC)公告,避免依據早期解讀倉促投入資源。
並非所有面向歐盟使用者的平台均立即啟動全面揭露。企業應協同法務與銷售團隊,盤點現有合約中涉及歐盟終端使用者的專案層級(如是否屬白標嵌入、是否含數據介面權限、是否承擔運維責任),聚焦高風險合作場景先行準備,避免「一刀切」式應對。
分析來看,首批受監管平台多為頭部OTA及大型SaaS服務商,其內部碳數據治理週期普遍在6—12個月。從行業角度看,2026年5月更可能是合規起點而非處罰起點,初期以整改通知為主。企業當前更適合理解為「能力建設窗口期」,而非「強制達標倒數計時」。
無需等待客戶具體要求,建議優先完成自身營運層面(自有廠房、車輛、外購電力)的排放源識別與基線測算,形成可追溯的能源台帳與電費/燃氣帳單歸集機制。該動作成本可控,且可複用於未來ESG報告、綠色工廠申報等多元場景。
顯而易見地,該條款並非孤立的環保規制升級,而是歐盟將數位平台責任延伸至全球供應鏈的制度性嘗試。它當前更像一個明確的政策訊號——即數位服務的環境外部性正被納入平台合規框架,且傳導路徑清晰、執行主體明確。分析顯示,其實際影響深度取決於平台方的執行力度與核查機構的認定尺度,而非條文本身嚴苛程度。行業需要持續關注的是:歐盟是否會將同類要求擴展至其他垂直領域(如教育科技、遠距醫療平台),以及中國主管部門是否會出台配套的碳數據出境或互認指引。
結語
該新規標誌著中國文旅科技企業參與歐盟市場的合規維度從傳統的產品安全、數據隱私,進一步延伸至氣候責任領域。其核心意義不在於即時造成貿易壁壘,而在於推動產業鏈上游加速建立可驗證、可傳遞的碳管理能力。當前更適合理解為一次結構性適配的開始,而非一次性合規任務。
資訊來源說明
主要來源:歐盟委員會官網《DSA補充條款實施細則(2025/C 187/01)》公告;歐洲議會立法文件編號PE-CONS 45/25。待持續觀察部分:歐盟成員國國內轉化立法進度、首批受監管平台名單及第三方核查機構授權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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